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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犬只留检与经营规定

导语 盐城市养犬、经营犬只的市民注意啦!《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严格明确了犬只留检与经营的规范,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盐城犬只留检与经营规定:

1、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流浪犬只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留检机构,或者向公安机关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有关机关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置。

2、被收容的犬只能够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养犬人领回,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凭有效证件到犬只留检机构认领。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在留检机构产生的饲养、免疫、医疗等费用。

3、无人认领、养犬人逾期不领回的犬只,视为弃养犬只,由犬只留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4、从事犬只繁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防疫、检疫等手续。

5、销售犬只的,应当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买受人信息,告知买受人本市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

6、从事犬只相关经营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7、本市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销售大型犬、烈性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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