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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盐城犬只领养指南

导语 机智可爱、忠实可靠的狗狗是人类的好朋友,可生活中随处乱窜、随地排泄、犬吠扰民的流浪狗,却给城市卫生和社会秩序带来了不小压力,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这里有一份 “毛孩子” 领养指南,请查收。

  一、领养犬只的法律依据:

  根据《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犬只留检机构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收容的犬只,经检疫合格并认为适合被领养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养犬条件的个人和单位领养。领养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领养犬只。

  二、被领养犬只的范围:

  公安机关依据《条例》规定收容的,无人认领且经检疫合格的犬只。包括:

  1、流浪犬、无主犬;

  2、没收犬;

  3、按照规定送交的其他犬只。

  以上犬只不含禁养犬和大型犬。

   三、领养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1、领养犬只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经同意领养的,签订犬只领养协议书;

  2、领养人不得将被领养犬只用于牟利或者经营活动;

  3、饲养被领养犬只,应当遵守《条例》等相关规定和领养协议书相关要求。

  四、领养犬只应具备的条件:

  个人领养:

  1、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

  2、具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一户只能领养一只,重点管理区已经饲养犬只者,不得领养,一般管理区已经饲养两只犬只者,不得领养;

  5、领养人应具备爱心、责任心,无因遗弃或者虐待犬只被处罚的记录;

  6、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或者被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处罚记录。

  单位领养:

  1、一般管理区单位因护卫工作需要的;

  2、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合法身份证明;

  3、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设备;

  5、领养人应具备爱心、责任心,无因遗弃或者虐待犬只被处罚的记录;

  6、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或者被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处罚记录。

  五、领养的程序及手续:

  1、领养人(单位)可在“我的盐城”APP中“养犬登记”模块“我要领养”栏目查看被领养犬只信息。具体领养时间将提前一周在此模块上公告发布;

  2、领养人(单位)可以选中拟领养犬只,网上初步填写个人信息;

  3、领养人(单位)可联系市犬只留检所(0515-88893110)现场领养犬只;

  4、领养人(单位)持《领养犬申请登记表》及相关材料送养犬所在地派出所审核(《领养犬申请登记表》可在“我的盐城”APP中“养犬登记”模块“资料下载”中自行下载打印填写,也可在市犬留所领取);

  5、对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领养人(单位)送所在地派出所报送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审批;

  6、领养人(单位)持公安(分)局审批的《领养犬申请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内,前往犬只留检机构签订领养协议,接受养犬法规宣传教育,并办理《养犬登记证》及领取犬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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