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收养孩子办理户口指南
导语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由该机构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盐城为收养孩子办户口具体条件及材料如下。
1、办理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由该机构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收养人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可以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公民私自收留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应当动员收留人将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并按规定开展调查,进行DNA比对,查找弃婴(儿)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根据调查情况,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弃婴(儿)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依据。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待其符合条件后,按规定办理家庭户口迁移。
2、办理手续:
(1)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弃婴(儿)基本情况证明;
③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捡拾证明;
④社会福利机构发布的公告期60天的寻亲公告;
⑤公告期疑似弃婴(儿)代养协议;
⑥儿童福利机构收养资格证明;
⑦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DNA比对信息。
(2)收养人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③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④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3、办理程序:
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养人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
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