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2024

导语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缴存 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 盐城市实际,决定对盐城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阶段性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在主城区(亭湖、盐都、盐南、开发区)购建自住住房的, 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由 100 万元提高至 120 万元; 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 50 万元提高至 80 万元。 在各县(市、区)购建自住住房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 贷款最高额度由 80 万元提高至 90 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 贷款最高额度由 40 万元提高至 60 万元。 此阶段性措施的实施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15%。 此阶段性措施的实施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三、实施改善型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住宅(新建商品 住房)、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 20%。改善型住宅、绿色建筑、装配式住宅住房公积金 贷款额度支持政策不叠加享受。

四、实施存量住房“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参与我市存量住房 “以旧换新”活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 20%。 此政策的实施期限与盐城市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实 施期限保持一致。

五、延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有效期

为持续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将《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盐房公积金〔2023〕20 号)相关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通知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 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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