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滨海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最新规定

导语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滨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在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具体如下。

  盐城滨海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燃区域:

  二、禁放区域外的下列场所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区;

  2、医疗机构;

  3、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区;

  4、重要军事区域;

  5、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大型能源动力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7、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8、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9、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

  三、处罚条例: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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