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南

导语 盐城市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给予各种政策支持,包括引进激励,创业补贴等,具体信息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引进激励政策

  我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引进或来盐自主创业,并首次在盐参加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年龄35周岁以下,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人员、技师班毕业生、高级工班毕业生),符合条件可申领“黄海明珠”人才卡,享受生活补贴、租房补贴、购房补贴、探亲交通补贴、留盐补贴等,补贴期限3年。

  1.生活补贴。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技师班毕业生),3年内分别给予3000元/月、1500元/月、1000元/月的生活补贴;名校优生生活补贴标准分别3000元/月、2000元/月、1500元/月。

  2.租房补贴。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技师班毕业生),3年内分别给予1000元/月、800元/月、600元/月的租房补贴;名校优生租房补贴标准1500元/月,补贴期限延长到5年。

  3.购房补贴。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技师班毕业生)、专科生(高级工班毕业生),购房补贴标准分别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名校优生购房补贴标准分别40万元、20万元、15万元。

  4.探亲交通补贴。非盐城籍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班毕业生),3年内每年给予2000元探亲交通补贴,名校优生延长到5年。

  5.留盐补贴。驻盐高校毕业生留盐就业创业,3年内给予500元/月的留盐专项补贴。

  6.提高购房贷款额度。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放宽至4倍、2倍、1.5倍;名校优生分别放宽至4倍、3倍、2倍。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1.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信贷支持。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申请期限最长3年、最高额度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

  3.创业补贴。(1)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首次成功创业(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市区5000元);生源地为盐城市范围内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的残疾学生个体创业的,凭《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种植、养殖或加工业等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由市残联给予5000元的补贴,与一次性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2)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以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市区补贴实际支付创业场地租金50%,不超过1万元/年)。(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带动就业人数享受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市区每吸纳就业1人补贴100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4)创业项目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或在校生,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实施的创业项目,可参加省和我市举办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遴选,对入选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由财政给予创业项目奖励。(5)创业失败补贴。对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创业失败,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按其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包括创业培训、实训等)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意识培训补贴350元/人、创业能力培训补贴1000元/人。

  5.社保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对按照企业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6.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协助解决工商税务登记等实际问题,支持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梦想。

  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信贷支持。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未达到上述招用人员比例的小微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按每新实际招用1人可申请10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税费扣减。企业自与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3.社保补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4.培训支持。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给予不超过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组织或参保毕业生(职工)本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规定给予岗位技能提升补贴;企业组织参保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5.免费代理。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等服务,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等费用。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

  1.参加对象。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毕业时间不足三个月(见习期为6个月的可向前延伸到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以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都可以自愿报名参加。经各级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人社部门认定的城市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或其他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见习。

  2.享受政策。对符合条件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60%,并由县级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部门统一购买见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对未被留用的人员,根据求职意向持续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积极推荐就业岗位,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孵化等服务,促进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政策

  1.享受求职创业补贴。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本省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建档立卡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家庭)、外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属于特困人员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享受每人1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发放工作在毕业学年10月底前完成,符合申领条件的毕业生可向所就读的高校提出申请。

  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实际缴费不低于1/2,不高于2/3,最长2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3.免费享受相关服务。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员,参加国家或江苏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后,可按规定办理笔试费用减免事宜。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

  六、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政策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毕业年度和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给予400-2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毕业年度和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

  1.给予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工作补贴政策,当前补贴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2.学费补偿。对到苏北地区指定的县以下(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工龄延续。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具体以相关政策口径为准。

  4.异地求职免费住宿服务。对异地求职高校应届毕业生(包括毕业当年、毕业前一年、毕业后一年)提供一定数量的青年人才驿站免费住宿服务,申请额满为止。原则上每人每年可申请入住不超过2次,总时长不超过7天。

  八、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政策

  报名应征且符合应征入伍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公务员定向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选取军士、考学提干、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发放家庭优待金和入伍奖励金等优待政策。

  九、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政策

  1.实习权益。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实习,享有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12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2.就业公平。高校毕业生应当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

  3.相关规定。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身份认定、人才引进、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义需材料。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对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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