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二次公积金贷款购房政策
导语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结合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盐城恢复第二次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响水县二次公积金贷款购房:
1、贷款条件:
首次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结清的缴存职工,新政策实施后,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2、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3、三次贷款:
第三次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拓展】公积金贷款条件一览:
1、借款人已开户满半年且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当年转业干部、退伍军人除外);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3、有合法有效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的合同或其他批准资料;
4、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
5、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非本单位在职职工,采取挂靠或代缴等形式,实际是由缴存人本人缴纳单位部分及个人部分公积金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所购的房屋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暂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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