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导语 盐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的,具体缴存基数规则如下。

  盐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目前我市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26900元,下限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基数下限市直、亭湖、盐都、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大丰、东台由1830元调整为2070元,建湖、射阳、阜宁、滨海、响水由1620元调整为1840元。

  1、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2、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盐城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为12%,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为8%—1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按照1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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