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犬只不接种狂犬病疫苗处罚

导语 养犬人未按照规定按时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具体信息如下。

  犬人未按照规定按时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按时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一)对新生犬只,在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三十日内接种;

  (二)对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接种;

  (三)对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的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七日内接种。

  犬只应当在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定点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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