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低保家庭哪些收入可以不计入认定范围?
导语 经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申请低保,部分收入可以不计入可支配范围,具体如下。
东台市低保家庭收入不计算范围:
1、优待性收入:
包括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等;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归侨生活补助费;
2、奖励性收入:
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劳保津贴和劳模补助;见义勇为奖励金;奖学金;因参与志愿服务负伤、致残、亡故而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
3、普惠性收入:
政府发放的尊老金,省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
4、救助性收入:
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和补贴、大病保险理赔款;政府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府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民政部门发放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5、特定用途性收入:
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残疾人参加辅助性就业所得;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职工(居民)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困难群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6、残疾人在残疾人托养中心、残疾人之家等托养服务机构中从事辅助性就业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7、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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