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阜宁开展城区交通秩序整治的通告

导语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扎实推进我县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文明、有序,根据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阜宁县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活动。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1阜宁城区交通秩序整治

  一、整治重点

  (一)机动车违法

  1、乱停乱放、停车不入位、不按箭头停放以及长期占用公共道路资源停放的“僵尸”车辆;

  2、驾驶汽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3、驾驶机动车接打手机;

  4、行经人行横道不礼让非机动车、行人;

  5、在禁止鸣喇叭路段鸣喇叭;

  6、驾驶人、乘坐人向车外抛散物品。

  (二)非机动车违法

  1、走机动车道;

  2、随意调头、逆向行驶;

  3、闯红灯、越停止线等红灯;

  4、不戴安全头盔及非法加装遮阳伞(篷);

  5、乱停乱放。

  (三)行人违法

  1、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

  2、闯红灯、不在等候区内等红灯;

  3、翻越护栏等。

  (四)违反禁行管理规定违法

  1、无机动车驾驶证、无机动车号牌和无道路通行权车辆的“三无”车辆上道路行驶;

  2、拖拉机、畜力车进入主城区;

  3、未取得城区通行证的货车进入主城区。

  二、整治措施

  (一)对未停在停车泊位内、未完全停在停车泊位内、占用盲道、未按箭头方向停放的车辆,一律贴单处罚;对无号牌、故意遮挡前挡风玻璃车驾号、“僵尸”车等违停车辆,一律拖移车辆,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一律顶格处罚;对私自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放置锥筒、砖块等影响机动车停车的,按《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违法当事人处罚款500元。

  (二)对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违法行为人一律接受交警的安全教育,同时受到行政处罚。

  (三)对行人闯红灯中被抓拍的违法行为将通知当事人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能关联到驾驶证人员将违法处理通知书录入交管综合应用平台。

  (四)查获非标电动三、四轮车的,一律扣留车辆,除将电动机和电瓶发还车辆所有人外,其余部分均切割销毁。

  (五)对查获的各类交通违法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六)对违法的车辆、驾驶人、行人将通过县广播电视台、“文明阜宁”微信公众号、城区LED诱导屏等进行滚动曝光。

  (七)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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