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东台电大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

导语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电大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补偿方案有三种,如下。

  东台电大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2021:

  (一)补偿内容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具有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市场价评估确定。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合法土地使用权补偿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征收人还应就涉及搬迁、误工、临时安置及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奖励等项目进行补偿补助。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建筑的建筑物、附属物,突击装饰装潢部分、突击移植的果树苗木部分不得评估补偿。

  住宅房屋土地合法使用面积大于征收认定面积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的,按同类区域基准地价的60%补偿;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性质的,按同类区域基准地价补偿。

  (二)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结算凭证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或结算凭证安置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除按评估补偿外,再给予征收认定面积600元/㎡一次性补助,在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60%补偿款,补偿协议审核后支付余额,不再另行安置。

  (2)选择结算凭证安置:具体实施办法详见《东台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暂行)。

  ①结算凭证政策:按照货币补偿的政策确定补偿金额,以结算凭证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市区和经济开发区、西溪景区、高新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用结算凭证抵付购房款的行为。

  ②给予的优惠:被征收人持结算凭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结算凭证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超出结算凭证的不予免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款,以凭证金额的80%为界,实际使用超过的,按凭证金额给予一定奖励;不足的,按实际使用金额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由所购商品房所在地受益财政负担)。据被征收人所购商品房所在地,分区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主城区6%,开发区、西溪景区8%,高新区10%。

  ③结算凭证有效期12个月,过期失效。未使用结算凭证的,只按货币补偿金额结算,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率结算利息。计息时间为持有有效结算凭证时间(不超过12个月)。

  ④奖励金结算:被征收人凭结算凭证、征收补偿协议、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动产所有权证等材料向征收责任部门提出申请,征收责任部门与受益财政部门结算后,支付被征收人。

  (3)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在电大周边、东台镇政府周边、明星家具城东侧安置点选购安置房;其中在电大周边安置点原则上只能选购1套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可选择在东台镇政府周边和明星家具城东侧(不限套数)或货币补偿(包括结算凭证)。

  ①选房以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原则上,选购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征收认定面积10㎡。征收双方当事人应依照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和安置房价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

  ②安置房结算价格:安置房面积在同等征收认定面积内的按安置基准价(不含楼层差价,下同)结算;因套型所限,超征收认定面积5㎡(含5㎡)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安置基准价结算; 超5—10㎡(含10㎡)的,安置基准价提高100元/㎡结算;超10㎡以上的,按市场基准价结算。凡要求将土地办理为国有划拨性质的,超10㎡以上部分结算价格扣减相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差价款。

  楼层层差系数为:高层一层~五层为基准价,五层以上每高一层递增15元/㎡,顶层价格按减三层价格结算。安置房自行车库统一为650元/㎡。跃层、自行车库一律不纳入安置面积。汽车车位对被征收人实行优先优惠出售,优惠幅度为市场价50%;被征收人也可租赁汽车位使用,租赁费及相关使用规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安置区安置价格表

(单位:元/㎡)

安置点
安 置 基 准 价
市场基准价
出让土地使用权差价
合法建筑面积
5㎡以内(含5㎡)
5-10㎡以内(含10㎡)
电大周边
11000
11000
11100
12000
325
东台镇政府周边
9400
9400
9500
10200
290
明星家具城东侧
9000
9000
9100
10000
290

  ③购房款的结算: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后,按协议约定,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误工费、临时安置费及征收奖励(奖励按签订协议后交房时间确定),其余补偿款转为预缴购房款,交付安置房时,结清差价。

  ④关于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办证问题:回迁安置房原则上按国有划拨土地性质办理使用权证,需将国有划拨性质改为国有出让的,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补缴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差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按安置区地块出让时点计算。原为出让性质,计算征收补偿费用时未结算剩余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现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收费;原为出让性质,计算征收补偿费用时结算了剩余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现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退回已结算的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出让手续,否则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上述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转让房地产时不需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安置房车库建筑面积不列入土地出让金结算范围内。上述涉及土地性质转变为出让的,按相关政策标准缴纳契税。

  ⑤选购高层安置房,从回迁安置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补贴50%的物业费。

  2、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1)实行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指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计算平均效益应当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征收决定前3年的企业所得税平均数3倍计算。

  结合实际情况,营业用房、办公性质工商企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期限以6个月计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期限参考国家规定小、中、大企业规模建设周期,原则上分别为12、15、18个月计算。

  对无法以所得税计算的,停产停业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3%计算。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征收房屋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件;②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③确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3)设备设施补偿:可移动的生产机器设备设施给予搬迁补偿。考虑到企业征收补偿方式均为货币补偿、企业主自行对生产机器设备设施进行处置等原因,搬迁补偿按生产机器设备设施重置价结合成新的30%标准执行。搬迁补偿由具有资质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生产机器设备设施数量应由企业提供购买的合同票据;不能提供相关合同票据的,确属于企业正常生产机器设备设施,由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并在联席会议成员、征收工作组成员、评估人员现场判断后认定。

  非生产机器设备设施:仓储物资、冷藏物品类按搬迁评估补偿。

  (4)涉企补偿程序

  ①征收责任部门依据政策及评估报告,将评估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并对征收企业补偿内容、补偿金额进行测算,报政审组初步审核。

  ②征收责任部门与被征收企业进行初步协议协商。

  ③征收责任部门将初步协议协商结果报小微企业房屋征收联席会议,集体会商确定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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