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东台市电大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导语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电大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东台市电大周边区域房屋征收2021:

  一、征收范围


  二、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单位

  征收部门: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实施单位:东台市亨达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东台市利民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东台市政诚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

  征收期限: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至房屋征收实施结束

  签订补偿协议期限:以征收部门现场公告为准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省政府《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政府《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东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东政发〔2011〕53号)、《东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东政发〔2012〕43号)、《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东政规发〔2016〕1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

  五、征收评估

  1、评估机构的确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评估结果:房地产估价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3日。公示期间,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说明解释,对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进行更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4、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原评估报告进行复核。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盐城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5、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六、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权属、建筑面积和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被征收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计户。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住宅房屋(含“农迁农”)未经登记的建筑,在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经登记建筑面积认定以2004年航测图反映面积为依据。2004年以前建设的未登记建筑,且现状建筑面积和四址不超过航测图的按现状认定;现状建筑面积和四址超出2004年航测图反映面积的按航测图反映面积认定。

  住宅及生产办公等用房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仍按原批准房屋性质评估补偿。在《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出台前,即2010年7月1日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并依法纳税至今的,凭工商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及相关许可手续对直接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可按照该房屋作为营业性用房市场评估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具体标准为:持续经营满一年的,给予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及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最低补偿金额为原用途房屋补偿金额的110%。

  住宅用房未经规划批准改为非住宅房的,仍按住宅房安置。

  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经营面积,应在《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面积或认定面积范围内。经营性房屋指商铺、娱乐、旅馆、餐饮等商业性质经营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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