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盐城新四军纪念馆周边地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导语 为依法实施新四军纪念馆周边地块(虹泰物流周边地块)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拆迁补偿标准详见正文。

  盐城新四军纪念馆周边地块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结算凭证是补偿方式的一种补充形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经选定不得更改。资金结算凭证补偿方式按照《盐城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盐房管 [2018]96号)《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工作的通知》(亭政办发 [2018]61号)《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亭湖区关于住宅房屋征收搬迁推广使用结算凭证安置补充意见>的通知》(亭政办发 [2019]31号)《关于全区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进一步推广使用结算凭证安置的通知》(亭住建字 [2020]62号)文件执行。

  二、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

  由法定程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0元,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2)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15元;

  (3)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20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另行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增加一倍计算,并按补偿协议约定一次性结清。

  3、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依法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月计算,临时安置不足一个月的,按足月给予计算补偿。具体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月给予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实行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搬家让房时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止,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一般为18个月。因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因被征收人责任不按期履行新房交付手续的,征收部门不再承担逾期之后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根据企业平均效益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密切相关的实际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营业用房、办公性质的停产停业期限以6个月计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期限参考国家规定小、中、大企业规模建设周期,原则上分别按12、15、18个月计算。

  对于无法以所得税计算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5%计算。

  (2)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至今,从事商品零售、娱乐服务、餐饮服务、旅馆服务等经营性行为的(且实际用于经营并依法纳税),根据实际经营年限(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按比例进行补偿:满一年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

  5、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机械设备的搬迁损失等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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