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响水县机动车停车场停放费标准

导语 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完善机动车停放收费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响水县机动车停放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响水县机动车停车场停放费标准一览:

  一、收费范围:

  此次公布机动车停放费标准仅限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即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具体包括:

  1、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2、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3、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4、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收费标准:

  说明:

  1、停放2小时后,不足1个计费单元(即每2小时)的部分,按1个计费单元的标准计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时间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2、无论是否连续停车,24小时内(含24小时)汽车停放费收费限额均按蓝牌照车及小型新能源专用号牌车10 元/辆、黄牌照车及大中型新能源专用号牌车20 元/辆执行。

  3、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停车收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

  4、上述为最高收费标准,停车场可在上述标准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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