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区房屋征收结算凭证使用办法

导语 被征收人使用结算凭证资金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自出具结算凭证之日起3个月内购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或买卖议定书签订日期为准),奖励标准从10%调整为15%,具体信息如下。

  一、使用期限

  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超过12个月结算凭证自动失效。

  二、适用范围

  结算凭证安置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新实施房屋征收项目和已实施但因规划调整等因素导致安置房源无法落实的房屋征收项目。

  三、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使用结算凭证资金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自出具结算凭证之日起3个月内购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或买卖议定书签订日期为准),奖励标准从10%调整为15%,在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购房的,奖励标准从10%调整为12%,在第7个月至第12个月内购房的,奖励标准不变,仍为10%;

  2.被征收人使用结算凭证资金购买二手房的(含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奖励标准从10%调整为5%;

  3.结算凭证奖励资金仍然在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四、建立“房源目录”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市区新建商品房“房源目录”,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受本区域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报名,将符合条件的房源纳入“房源目录”供持结算凭证的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购买。

  2.进入“房源目录”的房源应为现房或者12个月内可以交付的期房。

  3.“房源目录”应当载明新建商品房的位置、面积、户型、交付日期、销售方案和优惠幅度等内容,并在新建商品房项目售楼处和征收项目现场公布。

  五、使用方式

  1.一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开具多张结算凭证,一张结算凭证最小面额不低于补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以开出的结算凭证总金额为奖励比例计算基数。

  2.被征收人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仅选择一套安置房的,扣除安置房款后,剩余补偿资金可以出具结算凭证,安置房预扣款和临时安置补偿费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3.被征收人可以使用结算凭证资金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奖励。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实施期间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可提前中止或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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