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户口申报指南

导语 盐城户口申报包括出生申报、收养申报、恢复申报、其他情形申报,具体办理条件及材料如下。

  (一)出生申报

  1、办理条件: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父母双方户口均在本市范围内,一方为家庭户口、另一方为集体户口的,子女应当在家庭户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申报地为灭失地址的,夫妻双方应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家庭户或者单位、社区家庭户后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在本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户口在集体户的,子女可以随父亲或者母亲在集体户口(学生户口除外)申报出生登记。父母户口从集体户迁出时,子女户口应当一并迁出。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征得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同意后,随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迁移。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居民的,子女可以随现役军人在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征得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同意后,随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现役军人退役或者学生毕业迁至家庭户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迁移。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子女可以向一方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征得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同意后,随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迁移。

  部队女士官的新生儿,可以持女士官现役部队证明向女士官部队驻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女士官调动或者退役到驻地以外安置的,其子女户口应当随迁。

  本人在国外出生,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新生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新生儿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即死亡的,申报户口登记的同时,以死亡为由注销户口。

  2、办理手续:

  (1)婚生子女出生登记: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出生医学证明;③拟落户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④父母的居民身份证;⑤父母结婚证。

  (2)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且出生医学证明上有父亲、母亲信息的: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出生医学证明;③直接抚养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④父母抚养协议或者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⑤非婚生育说明。

  申请随父亲落户,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父母向出生时所在的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非助产机构出生的,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3)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已离异的: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出生医学证明;③直接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④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

  (4)现役军人子女申报出生登记: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出生医学证明;③父亲或母亲军人身份证明,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④父母结婚证。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居民和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书面申请报告及亲属关系证明。

  (5)本人在国外出生,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的: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③出生医学证明的翻译公证;④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⑤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上述④、⑤项中,父母一方为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护照。

  3、办理程序:未满六周岁新生儿出生登记申报,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非婚生新生儿出生登记申报,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六周岁以上以及在国(境)外出生新生儿出生登记申报,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国(境)外所生子女申报出生登记,派出所应当查询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当事人出入境证件等相关材料以确定当事人身份。对身份无法查明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并出具书面身份认定。

  4、办理时限:未满六周岁新生儿出生登记申报,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非婚生新生儿出生登记申报,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无出生医学证明、六周岁以上、收养以及在国(境)外出生新生儿出生登记申报,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收养申报

  1、办理条件: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由该机构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收养人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可以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公民私自收留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应当动员收留人将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并按规定开展调查,进行DNA比对,查找弃婴(儿)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根据调查情况,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弃婴(儿)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依据。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待其符合条件后,按规定办理家庭户口迁移。

  2、办理手续:

  (1)社会福利机构收养: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弃婴(儿)基本情况证明;③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捡拾证明;④社会福利机构发布的公告期60天的寻亲公告;⑤公告期疑似弃婴(儿)代养协议;⑥儿童福利机构收养资格证明;⑦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DNA比对信息。

  (2)收养人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申请办理户口迁移:①书面申请报告;②收养人居民户口簿;③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④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3、办理程序: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养人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恢复申报

  1、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本地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移交地方的,向安置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军人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以在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配偶处申报恢复户口(学生集体户除外)。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或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有关文件;③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④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3)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异地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异地安置的,向安置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③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④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3、江苏籍华侨及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含江苏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江苏籍华侨及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含江苏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江苏籍华侨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以外的其他出入境证件申请恢复户口登记的,仍按照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和省侨办、省公安厅《江苏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依法申领《华侨回国定居证》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不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当地户口准入条件。

  不符合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恢复户口登记条件的,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社区家庭户恢复户口。

  公安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具有港澳台居民及外籍身份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本人有效护照;③户口注销证明和原始户籍登记资料;④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翻译公证;⑤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视为华侨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5年出入境记录认定;⑥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4、刑满释放或假释、监外执行人员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2)办理手续: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有关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

  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3)办理程序:申请原注销地恢复,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办理;申请异地恢复,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局审批办理。

  (4)办理时限:申请原注销地恢复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异地恢复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四)其他情形申报

  1、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的户口申报

  (1)办理条件: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相关证明,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办理申报户口登记。

  (2)办理手续: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的相关证明,或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台湾居民定居大陆的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③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局审批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2、获准回国定居华侨的户口申报

  (1)办理条件: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未成年人获准回国定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户口登记。

  (2)办理手续: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在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③回国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件;④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申请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还应当提交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同意落户的承诺书以及证明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局审批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3、获准取得中国国籍公民的户口申报

  (1)办理条件:获准取得中国国籍的公民应当由本人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未成年人获准入籍或者复籍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户口登记。

  (2)办理手续: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入籍、复籍证明;③入境使用的护照;④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申请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还应当提交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同意落户的承诺书以及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局审批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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