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户口立户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时限)

导语 盐城市户口立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具体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信息如下。

  盐城市户口立户

  (一)家庭户

  1.办理条件: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或者单身居住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家庭户户主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担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内或者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书面指定其他户内成员为户主;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确定户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死亡的,由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协商一致确定户主。

  违法建设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2.办理手续:①户主书面申请报告;②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合法稳定住所证明;④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不担任户主的,应当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指定户主的书面材料。

  3.办理程序: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可以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

  4.办理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二)集体户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集体户

  (1)办理条件:拥有合法稳定房屋作为办公经营场所,且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集体户。多个单位拥有同一处合法稳定房屋的,可以在该房屋内设立一个共同的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单位搬迁,应及时将单位集体户整户迁入新址。

  (2)办理手续:①单位书面申请报告;②本单位设立的批文、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③办公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④单位拟落户人员名册及与落户人员签订的落户协议书;⑤单位指定集体户户主、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3)办理程序: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向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集体户

  (1)办理条件:①有相应的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②有学生宿舍;③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④学生集体户仅限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2)办理手续:①单位书面申请报告;②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证明;③学生宿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3)办理程序:由大中专院校向院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3.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1)办理条件:经批准设立的盐城市和县(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落户对象: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聘(录)用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①已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人员;②持有就业报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2)办理手续:①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书面申请;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③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3)办理程序:由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4.部队集体户

  (1)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可以在团机关驻地设立集体户,用于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及未成年子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①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一个团以上单位设立一个集体户。

  (2)办理手续:①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批准书;②拟落户人员名册;③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3)办理程序:由部队团以上单位向团机关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5.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集体户

  (1)办理条件:经批准建立的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集体户,用于佛教、道教符合出家条件的僧人、道士和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的教职人员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2)办理手续: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发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出具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地址、人员定额等基本情况的证明;②合法稳定房屋证明。

  (3)办理程序:由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6.社区家庭户和社区集体户

  (1)办理条件: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以社区为单位设立社区家庭户和社区集体户。单位不符合设立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可以在社区设立社区集体户。

  (2)办理手续:①乡镇、街道或派出所书面申请;②乡镇、街道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③指定协助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由乡镇、街道或派出所书面申请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落户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社区家庭户和社区集体户落户:①在本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投靠以及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人员;②对原籍不明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③对公民私自收留弃婴(儿),且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的;④其他符合落户规定,但在当地无处落户的公民。

  (5)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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