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户口信息变更指南(条件+材料+时限)

导语 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可申请变更户主、申请变更姓名、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等,具体信息如下。

  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一)申请变更户主

  1、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1)原户主死亡的;

  (2)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3)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4)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5)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6)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及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7)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居民户口簿;③合法稳定住所证明;④产权人变更的,提供户主和产权人协商一致书面意见;⑤产权人死亡的,提供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二)申请变更姓名

  1、办理条件:

  (1)下列人员申请变更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①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②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③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④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⑤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⑥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2)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按以下情形办理:

  ①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申请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申请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③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3)申请变更姓氏。

  申请变更姓氏的人员,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所变更的姓氏:

  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②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③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居民户口簿;③居民身份证;④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需要提交其本人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公民申请变更姓氏的,除按照变更姓氏办理条件第2条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要对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①变更为其他血亲姓氏的,提交血亲关系证明;

  ②变更为其他抚养人姓氏的,提交抚养关系证明;

  ③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或者结婚证,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同意变更姓氏意见书。变更为继父或者继母姓氏的还需提供继父或者继母同意意见书。

  3、办理程序:未满十四周岁(含十四周岁)公民的姓名变更,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十四周岁以上公民姓名变更,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未满十四周岁(含十四周岁)公民的姓名变更,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十四周岁以上公民姓名变更,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1、办理条件: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不一致,可以申请更下出生日期。对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从严审查。

  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办理户口登记时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不一致的,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

  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

  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出生日期的,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书面更正申请办理。

  下列人员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①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②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③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④刑事案件尚未审结;

  ⑤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④能证明本人实际出生日期的相关原始资料。

  3.办理程序: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变更民族登记

  1、办理条件: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申请变更人及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关于变更公民民族成份证明信》;④家庭成员及相互关系证明。

  3.办理程序: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变更性别登记

  1、办理条件: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可以申请变更性别登记。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3.办理程序: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1、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1)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2)变更、更正性别的;

  (3)更正出生日期的。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错号的,应当告知公民本人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的,应当协调重号双方当事人,确定一方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认定一个合法身份号码,注销其他身份号码。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符合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条件的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

  1、办理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

  公民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婚姻状况一栏登记为已婚,当事人申请变更婚姻状况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根据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记载情况予以变更。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调解协议书;④在国(境)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按照《盐城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提交有关婚姻状况证明;⑤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3、办理程序及时限: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八)户口登记其他项目变更登记

  1、办理条件及手续: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出生地、籍贯等项目漏登、错登或者填写不规范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更正登记。

  2、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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