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盐城医疗救助政策
导语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等可以申请成为救助对象,具体信息如下。
一、救助对象及认定部门
1.民政局认定的人员: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发放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
2.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3.总工会认定的人员: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4.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医保帮扶按过渡期有关政策执行。
二、救助参保政策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1.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2.基本救助待遇标准不设年度起付标准,分类设定救助比例和年度纳入救助医疗费用最高限额。
3.医疗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10%以内,超出10%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四、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
1.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以及其他困境儿童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发放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2.救助限额:普通门诊为1万元;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和住院共用限额,为我市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3.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救助费用已达到当年最高救助限额)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60%,救助限额为3万元。
4.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的救助对象,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后,不降低救助标准;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和备案手续的(急诊除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确实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注:如上级医保部门有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