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本地恢复户口指南
导语 盐城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移交地方的,向安置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具体办理条件及手续如下。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本地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移交地方的,向安置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军人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以在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配偶处申报恢复户口(学生集体户除外)。
(2)办理手续: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或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有关文件;
③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④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3)办理程序:
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