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恢复户口申报指南

导语 盐城军人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以在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配偶处申报恢复户口(学生集体户除外)。具体恢复户口流程如下。

  1、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本地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移交地方的,向安置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军人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以在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配偶处申报恢复户口(学生集体户除外)。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或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有关文件;③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④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3)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异地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异地安置的,向安置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③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④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3、江苏籍华侨及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含江苏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江苏籍华侨及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含江苏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江苏籍华侨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以外的其他出入境证件申请恢复户口登记的,仍按照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和省侨办、省公安厅《江苏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依法申领《华侨回国定居证》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不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当地户口准入条件。

  不符合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恢复户口登记条件的,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社区家庭户恢复户口。

  公安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具有港澳台居民及外籍身份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本人有效护照;③户口注销证明和原始户籍登记资料;④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翻译公证;⑤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视为华侨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5年出入境记录认定;⑥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4、刑满释放或假释、监外执行人员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2)办理手续: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有关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

  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3)办理程序:申请原注销地恢复,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办理;申请异地恢复,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局审批办理。

  (4)办理时限:申请原注销地恢复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异地恢复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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