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公积金贷款担保类型

导语 盐城公积金贷款申请必须提供贷款担保,有现房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等,现房抵押指借款人以具有合法所有权证且未设定抵押的房产作抵押,详见正文!

  贷款担保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方式有现房抵押、质押、保证担保。

  现房抵押

  现房抵押指借款人以具有合法所有权证且未设定抵押的房产作抵押。对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抵押,本次贷款放款前无法及时落实抵押登记手续的,可采用质押或保证担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房产作为抵押。在抵押期内,抵押人对已抵押的房产负有维修、管护、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关于质押

  质押分为有价证券质押和公积金质押。

  (一)有价证券质押指借款人以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用于质押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总额。借款人须办理有价证券冻结手续,且冻结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冻结手续及有价证券应交受委托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后,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二)公积金质押指借款人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及以后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质物。质押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冻结,冻结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

  质押担保的借款金额按质押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计算,质押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最低不得少于借款人借款额的50%,具体比例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质押之后公积金账户内继续缴存的公积金自动进行质押担保。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不能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在借款人还款过程中,出质人公积金余额超过借款人借款余额部分,可应主借款人书面申请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解除超额部分质押担保。

  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为阶段性保证担保。对于按揭合作的贷款,可使用所购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即借款人以所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所有权,办妥抵押登记并交至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执管之前,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阶段性保证人必须是与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合作协议,且是借款人所购房屋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对借款人仅为异地缴存职工的,除上述担保方式外须再提供“第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借款人仅为灵活就业人员,或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抵押贷款,管理中心可以要求借款人除上述担保方式外再提供“第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三人”应当是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的第三方单位缴存职工,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约定履行职责。

  ◆借款人以现房抵押或以所购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方式担保的,须与管理中心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交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保管。抵押房的现值,由管理中心自行确认,但不得明显高于当时本区域内市场正常交易价格。住房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其现值的80%,非住房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其现值的50%。

  ◆借款人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可以以所购住房的剩余抵押价值(即房屋购置价格减去第一顺位抵押值)进行第二顺位抵押,商转公贷款办理完成后,商业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和值,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0%。除该情形以外,其它公积金贷款不得接受顺位抵押。

  ◆二手住房贷款必须以所购房作抵押且不得变更抵押物。

  ◆借款人购买普通商品房以所购房抵押的,不可办理担保物变更;以其他非所购房抵押的,必须用所购房进行抵押物置换。

  ◆借款人违约或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管理中心有权依照合同和法律程序处置抵押(质)物。

  ◆处分抵押(质)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质)物各项费用后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公积金贷款;不足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退还抵押(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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