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户口迁移

导语 盐城本地宝为您收集相关户口迁移的相关信息,如下:

  (一)市内迁移

  1、盐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范围内,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

  (1)办理条件:迁入地的住所为合法固定住所,无居住条件的商业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③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④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县(市、区)范围内,公民申请户口跨行政区域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

  (1)办理条件:在盐城市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购买、自建房屋,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且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达10平方米,可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在县以下地区(含县级市市区、县城镇)购买、自建房屋且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申请迁入户口不受住房面积的限制。公民因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移。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③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书面合同,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合同、发票或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④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3、盐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范围内(从社区居委会迁往农村村组的除外)公民申请户口投靠亲属迁移

  (1)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户口投靠亲属迁移①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②投靠配偶;③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③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④被投靠人住房证明;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4、公民申请县(市、区)范围内跨行政区域投靠亲属户口迁移

  (1)办理条件: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的,可以申请县(市、区)范围内跨行政区域投靠亲属户口迁移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②父母投靠成年子女;③投靠配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的限制。属上述投靠情形第二种的,被投靠人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属第一、第三种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亲属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与投靠情形相符合的关系证明;③合法固定住所证明;④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对成年未婚子女(达到婚姻法定年龄)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对离异或丧偶后再婚,携带子女投靠现配偶的,还需提供注明子女抚养关系的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

  (3)办理程序: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5、公民离婚,申请户口县(市、区)范围内跨行政区域投靠父母迁回原籍

  (1)办理条件:对公民离婚,在现户籍所在地无住房、无生活来源,离婚年限需达到三年以上,可申请户口投靠父母迁回原籍的。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③现户籍地村(居)出具的无住房、无生活来源的证明;④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⑤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⑥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6、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1)办理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社区集体户落户①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②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③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④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与落户条件情形相符合的证明;③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迁出市外

  1、对迁往市外、省(市)外的户口:需取得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除外)。办理手续:①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三)大学生户口迁移

  1、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迁移户口

  (1)办理条件: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规定办理。

  (2)办理手续:①新生录取通知书;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

  (1)办理条件: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2)办理手续: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户口迁移证;③居民身份证和其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局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迁移户口

  (1)办理条件及手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迁移户口,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迁移户口

  (1)办理条件及手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5、普通中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迁移户口

  (1)办理条件及手续:普通中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市级中专主管部门或者学校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6、户口在原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将户口迁往现工作所在地

  (1)办理条件及手续: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往学校所在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将户口迁往现工作所在地,可以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2)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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