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报销

导语 盐城本地宝为您收集工伤医疗费报销的相关信息,如下:

相关介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实施主体
办理部门 盐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是否收费
法定期限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承诺时限 工作日随到随办
办理地点 盐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联系电话 0515-88152788
监督电话 0515-88152788
服务指南 申请材料:
一、因工死亡。1、医疗费(抢救):凭医院原始收费发票,住院的另附出院记录和住院费用清单,门诊治疗的另附复式处方。2、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凭火化证明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3、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凭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的户籍证明,年老的另须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无工作和收入的证明,高、初中在校学生另须由学校出具学籍证明,以及死亡职工本人档案材料。凡享受供养待遇的人员每年9月份须提供户籍证明,在校生同时提供学籍证明。
二、因工伤残(含职业病)1、医疗费(含旧伤复发)。职工因工伤残发生的医药费,门诊治疗凭定点医院的原始收费票据、复式处方及本人病历记录;住院治疗凭医院出院记录和费用清单,填写“盐城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医疗费用分割报销凭证”一式三份。旧伤复发病情严重需特殊检查的,凭定点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签署意见,需转外地治疗的,应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凭县级以上医院医教科确认的诊断结论。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凭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并填写“盐城市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3、定期伤残抚恤金。1至4级伤残人员凭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填写《职工工伤待遇(伤残津贴、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三份。4、护理费。凭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和护理依赖批件,填写《职工工伤待遇(伤残津贴、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三份。5、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职工确需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医院副主任以上医生提出意见并附个人报告,由所在企业签署意见,凭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由工伤生育保险科开具介绍信到残疾器具定点供应单位配制,费用由保险机构同残疾器具定点单位结算。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
三、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的。必须提供《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工伤医疗费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顺序处理,工伤保险不重复支付。
办理程序:
接收材料,填写相关表格,审查材料,办理业务
受理条件 凡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在发生工伤(含职业病和因工死亡)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后,由企业填写“盐城市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和“工伤认定书”,同时带以下有关资料来结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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