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不过关者将被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导语 详情如下:

  为加强资金的安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从今年开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入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开展个人信用报告查询、评价工作,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对申请人的信用消费、贷款额度、逾期还款次数等信用记录情况进行全面查询、评价。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根据信用报告拒绝发放贷款。启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以来,我市已有30多个信用不良者被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规定,信用记录不良不予发放贷款的标准是:申请人已有贷款记录中:分期还款的,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时间在90天(含)以上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缴的。有黄、赌、毒等不良行为的;有制假、贩假等不法行为或从事国家限制、禁止经营行为的;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欲用贷款偿还其他债务的;不守信用,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的;其他不宜发放贷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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