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入学房产认定办法

导语 盐城滨海县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具有施教区内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下同),且与实际常住地相符,具体认定办法如下。

  盐城滨海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入学房产认定:

  1、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持有在施教区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的不动产权证(共有权人仅限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2、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随适龄儿童少年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在施教区内,可按施教区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不动产权证认定。

  3、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实际拥有住房,但无法取得住宅用途不动产权证住房的,可按该居住房所在地施教区入学。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通过买卖、转赠方式取得的上述无不动产权证住房,一律不作为所在施教区的房产认定。

  4、已在施教区内购置的房产,因开发商等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住宅用途不动产权证的,可凭经网签备案的住宅用途购房合同、付款收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5、房屋被征收(拆迁)人子女符合在原住址施教区入学条件的,被征收(拆迁)人子女可在房屋被征收(拆迁)两个学年度内申请在原住址施教区学校就读。

  6、施教区内住户住宅性质的房产按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规划用途的性质来认定:①不动产权证载明为单一性质的居住用房或住宅;②有居住用途的混合用房。非住宅用房不作为施教区内住户房产认定。

  7、学校对申请到施教区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不动产权证的认定截止时间为当年7月31日。

  8.从2022年秋学期招生起,对县城内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当施教区范围内报名人数未达到计划数,有空余学位的,一律实行公开摇号。具体操作规则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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